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百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民法总则》第109条,自然人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
《民法总则》第110条,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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