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受理机关,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2、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,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,不能使用圆珠笔,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。
3、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,只需交验户口簿,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4、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,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。
5、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,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。其他人员,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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