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队除名是部队处分的一种,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违反部队某些规定,并且达到除名的处分。军人除名处分,是对士兵处分中仅次于开除军籍处分的严重处分。
按纪律条例规定:被除名的士兵,取消其军衔,原有职务自然撤销,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。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,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家。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,应当在本县(市、区)范围内予以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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