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,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;
2、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应规定;
3、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公婆或者岳父母,且应当符合“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”的规定;
4、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;
5、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,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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