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于2000年8月1日野鸡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,故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2003年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《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》,将野鸡(又叫雉鸡、环颈雉、七彩山鸡)列入《附件: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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