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。罚金是一种刑罚,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刑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附加刑的种类如下:
(一)罚金;
(二)***;
(三)没收财产。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。
《刑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
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
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经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缴纳、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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