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甲级战犯一般指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。
2、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》第5 (A)条将其定义为“危害和平罪,即计划、准备、开始或完成已宣布但未宣布的侵略战争,或国际法、条约和协定再次违反誓言的战争,如果一个人密谋参与任何正确行为的共同计划。”根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,他被判有罪并被列为战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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